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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專區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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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
聯絡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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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我們,提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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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二
產業發展署資格認定(約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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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產業發展署核列函
申請產業發展署核列函
申請資格
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附表五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限。
–參考連結
申請流程(總作業時長約2個月)
行業所屬等級比率 : 3K五級制
- 3K產業
「工作性質較辛苦、國人工作意願較低、缺工嚴重等行業」,是製程環境高溫、高噪音、高污染,需要勞力的工作。
- 五級制與行業所屬級別:
*各產業所屬級別詳細資料請參考:附表五:特定製程行業
- 核配人數(可用人數):
函文效期
新3K五級制核發之產業發展署核列函有效期限為6年,函文到期須重新向產業發展署申請。
參考連結
https://www.ida.gov.tw/ctlr?PRO=application.rwdApplicationFirstPage&lan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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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
國內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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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
申請流程
- 召開勞資會議需於開會前7日通知。
- 勞資會議代表核備(總作業時程約3個星期)
勞資會議代表產出及開立勞資會議注意事項
- 事業單位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分廠舉辦。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
-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15人。
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1/2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1/3。
(例:員工人數40人中,如果男性員工超過20人,勞方代表當中必須有1位男性。)
-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4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
效期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每屆任期期限為4年,任期到期須重新向勞工局申請。
法令: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罰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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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求才登記
求才登記
申請流程(總作業時程約1個半月~2個月)
效期
求才證明有效期限為90日,函文到期須重新向就業中心提出預約申請。
罰則
- 雇主如果符合就服法54條規定情事之一,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將不予核發;
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雇主如果符合就服法第72條規定規定情事之一,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法令
- 就業服務法第5、47、52、54、65、67、70、72條。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19、20、21、25條。
- 雇主如果符合就服法54條規定情事之一,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將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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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無違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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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四
勞動部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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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招募許可函
招募許可函
申請資格:
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申請流程:
效期:
- 求才證明效期90日
- 無違反證明效期90日
- 工業局函6年
- 首批工人聘僱期滿日前(重招適用)
申請時間:
依申請類別於各文件有效期限內申請。
罰則: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28、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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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入國引進許可函
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條件
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
(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申請流程(總作業時長約1個星期~1個月)
申請時間
- 初次招募許可函發文後1年內,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 重新招募許可函發文後 -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 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 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3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效期
- 入國引進許可函發文日起算6個月到期。
※112.10.15起,函文到期後可再使用3個月!
- 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
可以在許可引進屆滿日前後30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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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遞補招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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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五
選工及國外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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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六
交工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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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安排接機交通、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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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雇主準備事項
雇主準備事項
文件類
- 工作規則
工人入境前提供,中信協助翻譯後於工人入境時,向工人說明並讓其簽收)
為甚麼建議訂立工作管理規則。
請參考:我的工人無故曠職,應該怎麼辦?
- 宿舍管理規則
工人入境前提供,中信協助翻譯後於工人入境時,向工人說明並讓其簽收。
為甚麼建議訂立宿舍管理規則?
生活類
- 便當(視交工當日情況安排)
- 床位、衣櫃、寢具(床墊、枕頭及四季薄被)
- 盥洗用品(未強制規定,大部分工人會自行攜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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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負擔介紹
項目 | 一般企業作法 | 符合CSR企業作法 | ||
企業負擔 | 移工負擔 | 企業負擔 | 移工負擔 | |
國外費用 | ||||
服務費 | ||||
體檢費用 | ||||
居留證 | ||||
初次申辦護照 | ||||
護照更新 | ||||
勞工保險(雇主負擔) | ||||
勞工保險(個人負擔) | ||||
全民保險(雇主負擔) | ||||
全民保險(個人負擔) | ||||
就業安定費 | ||||
基本工資 | ||||
加班費 | ||||
膳宿費 | ||||
上下班交通費用 | ||||
來台費用 | ||||
期滿回程機票 |
1.基本就業安定費每人新台幣2000元。
2.提高外勞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
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 每人每月應繳納(基本+附加) |
5% | 5000元(2000+3000) |
10% | 7000元(2000+5000) |
15% | 9000元(2000+7000) |
20% | 11000元(2000+9000) |
外國人入境後應辦事項
通報時間:
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移工之日起3日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或接續聘僱通報。
*外國人期滿續聘不需辦理入國通報。
罰則:
未依規範辦理入國通報,處以新臺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及第47條)
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時間:
什麼是補充檢?
在轉換雇主或工作、重新核發聘僱許可、重新核發展延聘僱許可時,
如果已經超過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誰需要做境內聘僱檢?
雇主在申請第三類外國人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的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得以第二類外國人3個月內有效定期檢報告取代)
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健康檢查:
1.入境檢: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備查,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2.定期檢: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地方政府衛生局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健康檢查。
※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外國人健康檢查項目
1.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2.漢生病檢查。
3.梅毒血清檢查。
4.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5.身體檢查。
6.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入境檢、定期檢、補充檢得免檢附)
※加驗項目:部分行業有特殊規範,須加驗粉塵、正己烷、聽力等項目。
出境注意事項
1.雇主若未依規定安排外籍移工辦理健康檢查,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參閱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第67、72條)
2.若受聘僱移工有以下其中一項情事之一:
經確認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未進行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
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
視為健檢不合格,該外國人出境(函文時限內) 。
出境罰則注意事項:
- 多重抗藥性個案經確認複檢痰培養檢查為陰性者,方得搭乘飛機返國。
- 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返國
- 肺結核個案如未完成治療者,由衛生機關進行跨國轉介, 請其返回母國後繼續治療。
參考法令: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
申請流程(外國人入境日起約2個月內可領IC證):
- 新入境外國人(約入境7~14天可領)
- 新入境IC證:
- 在台續聘、承接:
申請規範:
*新入境:外國人入境15日內申請初次居留證。
*續聘: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居留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內才能提出申請。
*承接:待勞動部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收文15日內提出申請。
*居留地異動:於居留地異動日起7日內通報勞工局,14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地異動。
*重入境:於重入境14日內至移民署服務站臨櫃申請。
*其他:依中信內部作業規範進行。
外國人逾期居留罰則(113.03.01更新):
一、 逾期1~10日,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二、 逾期11~30日,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三、 逾期31~60日,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四、 逾期61~90日,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
五、 逾期91日以上,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雇主若不續聘外國人,居留原因即消失,若雇主未依規定使其於期限前出國,該名外國人來臺工作及日後入出境臺灣的權益將會受到管制,並進而影響雇主用人權益。
申請時間:
1.新入境:入國日起15日內。
2.承接、轉換:承接、轉換日起15日內。
3.期滿續聘:
- 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
- 每個工人有一次補行申請的機會。
※補行申請: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補行申請,
同一申請案別,雇主續聘同一名外國人,以一次為限。
罰則:
1. 雇主應自引進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法規定負雇主責任。 雇主未依定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下列期間之聘僱許可:
一、外國人入國日或承接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二、期滿續聘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2.如果沒有在規範期限內申請聘僱許可,但繼續僱用移工工作,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中信貼心小提醒:務必要合法聘僱移工喲!!
您的移工是…? |
要申報甚麼? |
非居住者(在台未滿183天外國人) |
扣繳(就源扣繳) |
居住者(在台滿183天外國人) |
綜所稅(綜合所得稅) |
扣繳申報
申報流程:
扣繳義務人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 → 稅款向國庫繳清 → 並開具扣繳憑單 → 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申報檢附文件:
-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 中華民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逾期申報罰則(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一、滯納金及之加計:
- 滯納金: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為止。 (逾期第1、2、3日繳納因未逾 3日不加計滯納金)
- 利息:利息之加計以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 如若為自動補繳案件只需加計利息
二、裁罰標準:
1. 依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
2. 逾期但自動補繳,減半處罰,依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750元。
綜所稅申報
申報流程:
納稅義務人於每年報稅期間→稅款向國庫繳清(繳稅者) → 準備申報資料 → 向管稽徵機關申報
申報檢附文件
- 外僑綜合所得結算稅額繳款書(繳稅者)
- 中華民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簡式)
罰則 (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一項及第2項納稅義務人):
1.漏報或短報: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時,須補徵稅款,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2.逾期申報:未按規定時間報稅者須補徵應納稅並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申請時間:
依中信內部作業管控,於外國人護照效期到期前6個月,徵詢雇主及外國人在台辦理護照換新意願。
各辦事處申請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 辦理方式 | 新護照效期 | |
泰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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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持有人親辦 | 5年/10年 |
印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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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持有人親辦 | 10年 |
越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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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託辦理 | 10年 |
菲律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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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持有人親辦 | 10年 |
*欲查詢貴公司聘僱之外國人的護照換發進度,請聯繫我們。
重入國許可是什麼?
外國人在居留期間內,因為要返鄉度假、回國結婚、家中有急事等原因, 需要短暫離開台灣後再次入境者,就要在外國人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
移民署公告:113.01.01起,外國人欲返鄉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換發新式居留證,新式居留證背面已載明「持證人可多次入出國,請於本證屆滿前辦理延期」,不須再申請單次紙本重入國許可。
※外國人若有緊急情事,依然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單次紙本重入國許可。
※原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或新式居留證者,得憑外僑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申請流程(總作業時長約3個工作日):
①換發新式居留證 (總作業時長約14個工作日):
接獲外國人返鄉度假需求→備齊申請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案件審查通過→3個工作日後領證
②單次重入國許可(總作業時長約3個工作日):
接獲外國人返鄉度假需求→備齊申請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案件審查通過→自行下載取得重入國許可
效期:
- 新式居留證:同外國人居留效期。
- 單次重入國許可:單次效期為1個月(若須延長至1個月以上,須出具書面說明書。)
※注意:外國人如果沒有辦理換發新式居留或單次重入國許可,將無法入境台灣。
期滿離境:
1.外國人於任職期滿前無續聘、轉換雇主或他仲等意願,可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2.衍生的相關費用(如機票、送機費等),依簽訂的勞動契約所規範。
規範:聘僱辦法第 69 條
中途解約:
1. 由外國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須於聘僱許可屆滿日14日前向工作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預約前往做解約驗證,採現場驗證或電話驗證。
※如果工人沒有做解約驗證就離境,可能會影響遞補名額的申請呦!
2. 免通報勞工局約談如下:
(一)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
(二)經司法機關、警察機關依判決限令出國。
(三)體檢不合格者。
3. 如因外國人個人因素提前解約離境,其衍生相關費用(如機票、送機費等)由外國人自行負擔。
您想要的極致服務?
中信用心,您放心。
諮商
勞資爭議、特殊狀況
翻譯
定期每月到廠服務乙次、
文件翻譯、訊息即時翻譯
追蹤管控
勞保人數、任聘移工
支援作業
教育訓練、異常處理、醫療支援、
銀行、郵局開戶
資訊提供
最新消息、法令資訊提供
電銲工職前訓
重要法令宣導
特殊問題Q&A
甚麼情況視為行蹤不明?
1.連續曠職,失去聯繫滿3日,以工作日計,不含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2.移工在聘僱期滿前一天行蹤不明:雖然連續曠職3日才構成行蹤不明,但若是入國未滿3日、轉換雇主期間,或聘僱許可期間剩不到3日,移工失去聯繫無法掌握行蹤,仍視同行蹤不明。
3.移工失去聯繫後,即使以單向或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本人或無法掌握行蹤者;或已經同意安置或通報變更住宿地點,但未居住於安置之處或該住宿地點,致雇主及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仍視同行蹤不明。
應辦事項
1.通報:失聯3日後的3日內向相關單位通報行蹤不明
2.退保:收到行蹤不明核備函後進行退保
職缺補工
移工失聯3個月後的6個月內可申請遞補函或重招入簽
罰則
1.不實通報:移工離開雇主處的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縣市政府、經備案的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台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的情況,若雇主或仲介明知移工已於安置單位安置,仍故意提供不實資訊通報失聯者,恐違反就服法第5條及第40條規定,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且如因提供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就其公文書登載不正確內容時,另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通報:雇主未於移工失去聯繫3日後的3日內進行通報,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56條)
製造業-特定製程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調派甲工廠外國人至乙或其他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甲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或部分設備搬遷情形之一者 → 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兩工廠為同一級別,因部分設備搬遷者。→免申請許可
- 兩工廠為同一級別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者。→免申請許可
申請流程
檢附文件
1. 資料異動申請書(NAF-022-4)
2. 檢附新廠經產業發展署[原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新制具特定製程證明文件
3. 雇主變更工作場所至新廠之外國人人數說明書
4. 審查費100元收據
罰則
1.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服法第57條第四款)
申請條件
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條。
申請流程
注意事項
廢止聘僱許可轉出分為兩種情形:
一、勞雇雙方有合意聘僱許可終止日:廢止聘僱日起外國人就不能工作。
※轉出期間:備查函收函日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及工作;
自轉換登記之翌日起60日內。
二、勞雇雙方沒有合意聘僱許可終止日:轉出期間外國人可以工作。
※轉出期間:自備查函發文日起60日內登錄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
檢附文件
-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NAF-T08)
- 轉換理由證明或說明函
-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中外雙語版AF-T14~AF-T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