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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類別 資格條件
政府公共工程
  1. 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 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民間計畫工程
  1. 與民間機構訂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 工程契約總額達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人數計算:

◎分級指標
級別 B C D
權重 100 75 50 25
計畫別
(30%)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

計畫所屬工程

行政院核定計畫

所屬工程

部會核定計畫

所屬工程

其他所屬工程
特殊性
(40%)
  • 高架橋樑型交通運輸工程
  • 鐵路改擴建工程
  • 機場航廈工程
  • 重大能源興建工程
  • 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
  • 特種建築物工程
  • 水庫工程
  • 水力發電工程
  • 港灣工程
其他工程
規模
(30%)
都市區 60億元(含)以上 3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60億元 2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30億元 未達20億元
非都區 30億元(含)以上 15億元(含)以上且未達30億元 1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15億元 未達20億元
*工程規模係指單一工程標案之契約金額

 

◎計算公式(核配比例及人數)

核配上限人數=[工程總金額(NT$)×工程建設經費比率(%)×人力費率(%)] /[平均工資(NT$/人、日)×工期(日曆天)] ×核配比率(%)

  總分=(計畫別級別×30%)+(特殊性級別×40%)+(規模級別×30%)
政府
公共工程
總分未達80分以上者 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
核配比率(%)為20%
總分達80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 核配比率(%)=總分×4‰
  • 工程建設經費比率(%)→85%
  • 人力費率(%)→25%
  • 平均工資→1700元

EX :

工程款30億工期三年/分級指標

→計畫A,特殊B,規模B總分

= 100*30% + 75*40% + 75*30% = 82.5

核配比率=82.5*4‰=33%

核配人數=

[3億*85%*25%] / [1700*365*3] = 342.47
342.47 * 33% = 113人

民間
計畫工程
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

 

移工聘僱工期:

  1. 由勞動部核定原工程聘僱工期;招募核准函無效期
  2. 展延聘僱
  • 開立延長工期證明,於原聘期限屆滿日前14~120日申請,加計延長不得逾三年。
  • 延長人數不得逾該工程有效人數50%(行蹤不明人數不列計)。
  • 延長聘僱期限以工程預定完成驗收期間為限;加計延長不得逾三年。

 

申辦流程:

步驟一→聯繫我們
步驟二→主管工程機關開立計畫證明(營造計畫證明效期60日) 
步驟三→國內招募(就業服務中心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
步驟四→申請勞動部許可函(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
步驟五→選工及國外驗證
步驟六→移工入境(體檢) 
步驟七→交工報到

*總時長約4~5個月

 

應備文件:

◎國內招募應備文件(紙本送件)
  1. 申請書
  2. 聘僱外勞前國內求才確認書
  3. 求才登記表(重大工程需含體力工)
  4. 國內求才公告稿
  5. 現場徵才報名表
  6.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造業或工廠登記許可證明文件
  7.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 委託書(委託仲介辦理之委託書)
  9. 甄試地點地圖,工作地點位置圖→要求從交流道到工務地點
  10. 開工證明→主管機關或營建署開具證明
  11. 工程合約書(含合約封面、工程總價、工程期限)
  12. 工程主辦機關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求才需求工程及人數證明文件

 

◎初次招募(線上送件)
  1. NAF-001製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特許事業許可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等影本(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限)
  4. 求才證明書正本
  5.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名冊
  6.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7. 無違反證明(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 1項第5款證明)
  8.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9. 建築執照影本(建築工程需檢附)
  10. 政府計畫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開具之「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開具之次日起60日內有效)
  11. 民間計畫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 計畫及計畫工程總金額、工期證明文件影本;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並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之文件
  12. 共同承攬指定其中一家廠商擔任雇主切結書(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由二家廠商以上聯合承攬者需檢附)。

 

◎初次招募入國引進應備文件(線上送件)
  1. 初次入國引進申請書 或 重新招募引進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收據正本

申請資格: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符合依畜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核配人數:

◎核配比率

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25%。

 

◎雇用員工人數

以申請當月前二個月的前一年,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認定。
例:112年3月申請人數不得超過111年2月至112年1月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25%。

 

◎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以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認定,並應包括下列人數。

  • 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 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計:
  1. 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
  2. 申請聘僱外國人,已申請提高比率之外國人人數。
  3. 原招募許可發生變更,致無法申請遞補招募、重新招募或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 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之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提高聘僱比率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

提高比率 每人每月就業安定費金額
5% 3000元
>5%~10% 5000元
>10%~15% 7000元
*提高的人數合計不能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40%

 

申請流程:

步驟一→聯絡中信
步驟二→取得農委會認定函(函文效期3年)
步驟三→國內招募(求才登記)
步驟四→勞動部許可函(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
步驟五→選工及國外驗證
步驟六→交工報到

 

應備文件:

◎資格認定函

商業或公司證明文件影本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影本要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

*核定函文效期3年

 

◎招募許可函
  • 屠宰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屠宰業證明文件正本。
  • 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

申請資格:

◎畜牧工作

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農委會認定符合規定者。

 

◎農糧工作

農糧署認定符合規定者。

  1. 蘭花栽培申請資格: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資格一 具種苗業登記證。
    • 資格二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資格三 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2. 食用菌菇栽培申請資格: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六公頃或二十七萬包(瓶)以上,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資格一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資格二 具備食用蕈菇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3. 蔬菜栽培申請資格:實際生產規模達二公頃以上,其中溫網室設施面積至少達一公頃以上,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資格一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資格二 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養殖漁業工作申請資格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漁業署認定符合規定者。

 

◎其他經會商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農委會認定符合規定者。
(參照勞動部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981號公告)。

 

畜牧、農糧、養殖工作核配人數:

  1. 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
  2. 依前點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的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3000元者,可以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40%。

 

申請流程:

步驟一→聯繫我們
步驟二→申請認定(核可函)
步驟三→國內招募
步驟四→各縣市政府申請無違反證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
步驟五→勞動部許可函(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
步驟六→選工及國外驗證
步驟七→交工報到

 

應備文件:向農委會申請認定應備文件。

◎畜牧/禽
  1.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2.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屬法人者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畜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辦理

 

◎農糧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檢附法人及其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2. 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3. 申請人所列農業用地之農糧產業經營規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蘭花生產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得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佐證。
    • 食用蕈菇生產面積應達零點六公頃以上或自申請日之前一年之所有栽培期每期栽培量達二十七萬包(瓶)以上相關佐證資料。
    • 蔬菜生產面積應達二公頃以上,其中溫(網)室設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
  4. 申請人之國內勞工人數總表,並檢附以下資料佐證:
    •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起算之前一年,每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無則免附。
    • 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工作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及其出缺勤紀錄及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蘭花及食用蕈菇及蔬菜三項農糧產業工作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辦理

 

◎養殖漁
  1.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影本。
  3.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4. 養殖場員工總表及下列證明文件:
  •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無則免附。
  • 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 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魚塭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辦理

 

◎堆肥
  1. 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
  2. 堆肥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屬法人者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 堆肥場實際從事禽畜糞堆肥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禽畜糞堆肥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 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辦理

申請資格:

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及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向農委會申請核定,經審查取得外展農務核定函者。

 

核配人數:

依外展農務核定函所核定得聘僱外國人人數辦理,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審查標準第19條之10第3項)

 

申請流程:

步驟一→聯繫中信
步驟二→取得農委會核定函
步驟三→國內招募(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
步驟四→勞動部函文申請(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
步驟五→選工及國外驗證
步驟六→交工報到

 

應備文件

◎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申請表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書影本
  • 組織章程及財務相關報表
  • 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 服務契約書、勞動契約書及生活管理規則
  • 配合農業政策調查表
  • 委託就業服務機構(人力仲介)調查表

*核定函文效期60日

 

◎招募許可函
  1. NAF-001-c外展農務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DAF-001-c外展農務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設立許可登記證影本。
  5. 經主管機關核定同意外展農務服務計畫及資格證明影本。
  6.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

 

哪些人可以成為中階人力?

  1. 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
  2. 曾累計在台工作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年限達就服法52條規定(其他產業12年、家庭14年)。
  3. 工作年限達就服法52條規定並已出國者。
  4. 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

 

可以聘僱中階人力的產業?

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家庭看護、長照機構等已聘有移工產業。

 

技術條件要求:

◎產業類: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條件之一。
  1. 專業證照:取得政府指定專業證照。
  2. 訓練課程:政府指定專業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
  3. 實作認定 : 書面證明或實作影片等,須符合政府指定審查規則

 

◎社福類(家庭看護、機構):下列條件1.~3.之一及4.
  1. 通過華語文能力基礎級以上證明
  2. 參加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 小時以上的證明
  3. 雇主自評表(同一雇主滿3年適用)
  4. 完成政府規定20小時訓練課程、專業訓練課程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training/newPreLogin

*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以上者、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1萬元以上、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可以免除技術條件。

 

◎營造業
  1.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明、公共工程品管工程師結業證書、職業安全管理師期滿證明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期滿證明。
  2. 通過技術士技能檢定。

 

◎農業

農業技術條件中級考試。(依產業,項目不同)

 

薪資規定:

  1. 產業中階: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3,000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
  2. 中階機構看護:每月經常性薪資達2萬9,000元以上。
  3. 中階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達2萬4,000元以上。
  • 經常性薪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不含加班費。
  • 總薪資:個月經常性薪資(本薪+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年終、年節獎金等。

 

其他資訊:

  1. 中階人力在臺雖無工作年限限制,但每次聘期最長3年喔!
  2. 雇主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3. 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
  4. 中階人力也需要入境檢和定期健康檢查呦!
  5. 中階人力返鄉度假不用申請重入國證明。
  6. 在臺退休適用勞退舊制。
  7. 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不僅留用了具熟練技術的人才,
  8. 還可用轉任中階後的原名額再申請招募新移工,整體外籍人力增加

申請條件:被看護人須有下列證明之一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醫師診斷證明)
  2. 殘障手冊(重度以上)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或殘障手冊植物人可申請2名監護工。
*如病患屬阿茲海默症,另須檢附其CDR量表(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正本乙份,CDR量表由醫院提供。

 

申請人資格:

  1. 病患之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4. 病患之二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病患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流程:

步驟一→至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步驟二→雇主用印文件
步驟三→長照中心求才登記
步驟四→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申請
步驟五→取得招募資格
步驟六→中信提供履歷選工
步驟七→確認人選
步驟八→國外文件驗證
步驟九→看護工辦簽證
步驟十→看護工入境

*總作業時常約4個月

 

申請文件: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放連結) 或 殘障手冊影本
  2. 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去開巴氏量表需要準備甚麼?

  1. 被照顧者2吋相片兩張。
  2. 申請人(雇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3. 攜帶被照顧者健保卡、身分證正本。

申請資格:家戶成員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
一、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1.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資格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
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
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
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申請流程

步驟一→聯絡中信
步驟二→符合申請資格
步驟三→國內招募(申請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
步驟四→勞動部許可函(招募許可函)
步驟五→選工及國外驗證
步驟六→交工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