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ufacturing
Application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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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
聯絡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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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我們,提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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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二
工業局資格認定(約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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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業局函
申請工業局函
申請資格
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附表五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限。
–參考連結
申請流程(總作業時常約2個月)
→ 製作申請文件 :
(1)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2)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設備清單(M三四三A表)
(3) 工廠證明文件
(4)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5)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6) 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7)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 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 工業局:資格審查&補件(視文件完整度)
→ 工業局:審查會議(初審、複審)&赴廠查訪(屬A+等級or其他視個案情形)
→ 審查結果 核准:發予工廠工業局行業所屬等級比率核配公文函 / 駁回:結案
行業所屬等級比率 : 3K五級制
- 3K產業
「工作性質較辛苦、國人工作意願較低、缺工嚴重等行業」,是製程環境高溫、
高噪音、高污染,需要勞力的工作。- 五級制:
級別 核配比率 A+級 35% A級 25% B級 20% C級 15% D級 10% - 行業所屬級別
- 核配人數(可用人數):
函文效期
新3K五級制核發之工業局函有效期限為3年,函文到期須重新向工業局申請。
檢附文件
如上述申請流程1.申請文件所示。
參考連結
https://www.moeaidb.gov.tw/ctlr?PRO=application.rwdApplicationView&id=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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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
國內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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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
法令
申請流程
- 勞資會議代表核備(總作業時程約3個星期)
準備資料通知→備齊申請資料(雇主用印)→向勞工局提出申請→待勞工局審核→
核准:發予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不核准:補正資料OR不予核備。 - 召開勞資會議需於開會前7日通知。
勞資會議代表產出及開立勞資會議注意事項
- 事業單位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分廠舉辦。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
-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例:員工人數40人中,如果男性員工超過20人,勞方代表當中必須有一位男性。)
-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
效期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每屆任期期限為4年,任期到期須重新向勞工局申請。
檢附文件
◎勞資會議代表核備
- 勞資會議備查函
- 勞資代表名冊
- 委託書(由仲介申辦郵寄需檢附)
◎勞資會議代表遞補備查
- 改派遞補備查函
- 勞資會議代表改派遞補格式
- 勞資代表名冊
- 委託書(由仲介申辦郵寄需檢附)
罰則
無。
- 勞資會議代表核備(總作業時程約3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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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求才登記
求才登記
申請流程(總作業時程約1個半月~2個月)
- 求才登記
準備資料通知 → 備齊求才登記資料(雇主用印) → 向工廠所在地就業中心提出 → 23天招募期。 - 求才送審
招募期結束15日內備齊求才送審資料(雇主用印) → 向工廠所在地就業中心提出。 - 領取求才證明
就業中心審核14個工作天後 →
核准:簡訊通知→至聘僱國內勞工名冊系統下載求才證明,/
不核准:補正資料 OR 申請駁回。
效期
求才證明有效期限為60日,函文到期須重新向就業中心提出預約申請。
檢附文件
◎申請求才登記需檢附:
- 求才登記表。
- 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雇主之變更登記公文和變更登記表證明文件影本。
-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雇主辦理聘僱移工求才前之本國勞工招募須知。
- 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 若求才內容為輪班或夜班工作,請檢附最近3個月份出勤記錄至少5人。
- 檢附勞、資代表任期公文及名冊。
◎申請求才證明需檢附:
-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
- 雇主委託仲介之委託書正本
- 本中心收件之收據正本
- 就業機會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
- 就業機會張貼公告之遠、中、近照片(照片張數不拘)。
- 其他佐證資料:
註1:參加辦理現瑒徵活動者,提供「現場徵才錄取與否記錄通知表冊」。
註2:以郵寄通知者,請檢附雙掛號回執聯、通知求職者報到內容。
註3:有報到上工之求職者,檢附該求職者之加保證明,若該求職者於送審日 前離職,請加附退保單或離職單供審。
罰則
- 雇主如果符合就服法54條規定情事之一,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將不予核發;
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雇主如果符合就服法第72條規定規定情事之一,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法令依據
- 就業服務法第5、47、52、54、65、67、70、72條。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19、20、21、25條。
- 求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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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無違反證明
無違反證明
申請流程(總作業時程約3個星期~1個月)
準備資料通知 → 備齊申請資料(雇主用印) → 向勞工局提出 → 待勞工局審核 → 核准:發予雇主聘僱外國人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不核准:補正資料OR不予核備。
函文效期
雇主聘僱外國人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有效期限為60日,函文到期須重新向勞工局提出申請。
檢附文件
-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 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 4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
- 公司變更登記表、工廠登記抄本、商業登記抄本(獨資、合夥)、其他(設立 許可或設立登記)、農委會認定符合引進外國人資格函、畜牧場登記證書及 畜牧場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
- 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
- 最近1期勞保被保險人名冊(含總公司及各分支機構之投保名冊)。
- 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文件、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等資料。
檢附文件
- 雇主如果符合就服法54條規定情事之一,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將不予核發;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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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四
勞動部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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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招募許可函
招募許可函
申請資格:
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或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申請流程:
取得求才證明、無違反證明、工業局函(初招適用) → 備齊申請資料(雇主用印) → 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 待勞動部通知是否核准 → 同意 : 發予招募函 / 不同意 : 補正資料或退件。
效期:
- 求才證明效期60日
- 無違反證明效期60日
- 工業局函3年
- 首批工人聘僱期滿日前(重招適用)
申請時間:
依申請類別於各文件有效期限內申請。
檢附文件:
- 申請表
- 負責人身分證
- 工業局函(初招適用)
- 審查費
罰則: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28、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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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入國引進許可函
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條件
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
(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申請流程(總作業時常約1個星期~1個月)
取得「初次/重新招募許可函」→ 備齊申請書(雇主用印) → 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待勞動部審查 → 通過核發 / 不通過補正後核發
申請時間
- 初次招募許可函發文後1年內,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 重新招募許可函發文後 -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 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 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效期
- 入國引進許可函發文日起算6個月到期。
- 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可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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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遞補招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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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五
選工及國外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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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多元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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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四國工人民情介紹及建議
四國工人民情介紹及建議
泰國 🇹🇭
- 語言:母語泰文,英文、中文需另學習。
- 宗教:佛教為主、部分伊斯蘭教。
- 特殊節慶:4月潑水節(類似華人過年)。
- 性格特色:個性溫和,很能吃苦耐勞,因為較能配合加班,因此成為營造廠引進外勞的主力。
- 建議事項:
- 與泰工相處時,不可觸碰泰國人的頭部,也盡量避免用腳指著某人或某物體,這對他們說是相當不禮貌的呦。
- 泰國人相當敬重皇室及僧侶,若談及相關議題務必謹慎發言哦。
菲律賓 🇵🇭
- 語言:英文、菲律賓語。(擅英文故相對適合科技業)
- 宗教:天主教為主。
- 特殊節慶:節慶多,最重要的是聖誕節和受難週(在復活節前),另有4月復活節、5月聖十字節及6月獨立節等。
- 性格特色: 待人親切和藹、反應快、學習能力強,對互動良好的雇主忠誠度高。
- 建議事項:
- 菲律賓工人很細心、同時也較敏感,在溝通的時候盡量小心用語、避免大聲叱喝及碰觸對方身體。
- 菲律賓工人自主意識較高,相當注重自己的權利義務。
越南 🇻🇳
- 語言:母語越南語,少部分的會講英文或中文。
- 宗教:佛教為主。
- 特殊節慶:重要的節慶包含1/1元旦新年、4/30西貢解放日、5/1國際勞動節、9/2越南國慶日,其他如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也都是越南的傳統節日。
- 性格特色:
1.文化背景深受中華文化影響,較容易融入台灣。
2.精明能幹,學習、反應快。
3.喜歡加班多的工作。 - 建議事項:
1.不可觸碰越南人的頭和肩膀,溝通時建議以溫和語氣,同時也要避免用手指著他們。
2.民族意識強烈,應避免對他們的國家、政權、宗教有批評言論。
印尼 🇮🇩
- 語言:印尼語,少部分會講英文或中文。
- 宗教:伊斯蘭教(不吃豬肉!!)。
- 特殊節慶:節慶多,當中最重要的是齋戒月,是一年當中最神聖的月份,期間會太陽升起前吃完早餐,之後空腹直到太陽下山後才會再度進食。
- 性格特色:個性單純待人溫和、尊重長輩、服從性高,工作認真,較不會發生賭博、飲酒等違規事項。
- 建議事項:印尼工人服從性高,不過自尊心較強,相處中記得要尊重文化差異與對方的宗教信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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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外驗證四國辦件期程
國外驗證四國辦件期程
1.泰國-國外收到文件後45天內工人入境
製作驗證合約 → 雇主用印(7天) → 驗證合約送泰國辦事處(14天) → 文件寄國外(1~3天) → 確認人選(3~5天) → 工人辦理證件 → 體檢 (14~21天)
*泰國驗證需增附:
- 生活管理計畫書1份(工人宿舍評估)。
- 薪資單1份 (已有聘僱泰籍工人需檢附)。
2.菲律賓-國外收到文件後45天內工人入境
製作驗證合約 → 雇主用印(7天) → 驗證合約送菲律賓辦事處(14天) → 文件寄國外(1~3天) → 確認人選(3~5天) → 工人辦理證件 → 體檢 (14~21天)
3.越南-國外收到文件後21天內工人入境
製作驗證合約,雇主用印(7天) → 驗證合約送越南辦事處(14天) → 文件寄國外(1~3天) → 確認人選(3~5天) → 工人辦理證件 → 體檢(1~2個月,護照良民證時間不固定,依當地政府所需作業時間)
4.印尼-國外收到文件後21天內工人入境
確認人選(3~5天) → 工人辦理證件 → 體檢(需依錄取工人之證件齊全度,及所在地之政府單位所需之作業時間為準)(約1個月內) → 國外提供勞動契約製作文件(1~2天) → 製作驗證合約 → 雇主用印(7天) → 驗證合約送印辦(7天) →文件寄國外(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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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六
交工報到
Introduction to Fee Payment and Financial Burden
項目 | 一般企業作法 | 符合CSR企業作法 | ||
企業負擔 | 移工負擔 | 企業負擔 | 移工負擔 | |
國外費用 | ||||
服務費 | ||||
體檢費用 | ||||
居留證 | ||||
初次申辦護照 | ||||
護照更新 | ||||
勞工保險(雇主負擔) | ||||
勞工保險(個人負擔) | ||||
全民保險(雇主負擔) | ||||
全民保險(個人負擔) | ||||
就業安定費 | ||||
基本工資 | ||||
加班費 | ||||
膳宿費 | ||||
上下班交通費用 | ||||
來台費用 | ||||
期滿回程機票 |
1.基本就業安定費每人新台幣2000元。
2.提高外勞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
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 每人每月應繳納(基本+附加) |
5% | 5000元(2000+3000) |
6%~10% | 7000元(2000+5000) |
11%~15% | 9000元(2000+7000) |
16%~20% | 11000元(2000+9000) |
Post-arrival Procedures for Foreigners
通報時間:
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移工之日起3日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或接續聘僱通報。
*外國人期滿續聘不需辦理入國通報。
罰則:
未依規範辦理入國通報,處以新臺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及第47條)
外國人健康檢查時間(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
*入境檢:
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定期檢: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於外國人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
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補充檢:
轉換雇主或工作、重新核發聘僱許可、重新核發展延聘僱許可,如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
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七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境內聘僱檢:
雇主於申請第三類外國人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得以第二類外國人3個月內有效定期檢報告取代)
*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健康檢查:
1.入境檢: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備查,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2.定期檢: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地方政府衛生局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健康檢查。
※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外國人健康檢查項目
1.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2.漢生病檢查。
3.梅毒血清檢查。
4.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5.身體檢查。
6.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入境檢、定期檢、補充檢得免檢附)
※加驗項目:部分行業有特殊規範,須加驗粉塵、正己烷、聽力等項目。
罰則
1.雇主若未依規定安排外籍移工辦理健康檢查,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參閱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第67、72條)
2.若受聘僱移工有以下其中一項情事之一:
經確認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未進行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
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
視為健檢不合格,該外國人出境(函文時限內) 。
參考法令: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
申請流程(外國人入境日起約2個月內可領IC證):
*新入境外國人:
外國人入境 → 15日內申請初次居留證 →移民署審查(至少5個工作日)→ 取得初次電子居留證
→ 待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函→ 提出延期製IC證申請 → 移民署審核通過 → 繳費
→ 3個工作日後可至當地服務站領證→ 歸還至雇主處(還給工人)
*其他類別:
提出申請 → 移民署審核通過 → 繳費 → 3個工作日後可至當地服務站領證 →
歸還至雇主處(還給工人)
申請規範:
*新入境:外國人入境15日內申請初次居留證。
*續聘: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居留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內才能提出申請。
*承接:待勞動部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收文15日內提出申請。
*居留地異動:於居留地異動日起7日內通報勞工局,14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地異動。
*重入境:於重入境14日內至移民署服務站臨櫃申請。
*其他:依中信內部作業規範進行。
罰則: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依逾期天數,處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逾期30日,得強制其出國。
裁罰標準:
一、 逾期10日以下,處新臺幣2000元。
二、 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
三、 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
四、 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8000元。
五、 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元。
*雇主若不續聘外國人,居留原因即消失,若雇主未依規定使其於期限前出國,該名外國人來臺工作及日後入出境臺灣的權益將會受到管制,並進而影響雇主用人權益。
申請時間:
1.新入境:入國日起15日內。
2.承接、轉換:承接、轉換日起15日內。
3.期滿續聘:
- 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
- 每個工人有一次補行申請的機會。
※補行申請: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補行申請,
同一申請案別,雇主續聘同一名外國人,以一次為限。
罰則:
1. 雇主應自引進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法規定負雇主責任。 雇主未依定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下列期間之聘僱許可:
一、外國人入國日或承接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二、期滿續聘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2.如果沒有在規範期限內申請聘僱許可,但繼續僱用移工工作,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中信貼心小提醒:務必要合法聘僱移工喲!!
您的移工是…? |
要申報甚麼? |
非居住者(在台未滿183天外國人) |
扣繳(就源扣繳) |
居住者(在台滿183天外國人) |
綜所稅(綜合所得稅) |
扣繳申報
申報流程:
扣繳義務人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 → 稅款向國庫繳清 → 並開具扣繳憑單 → 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申報檢附文件:
-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 中華民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逾期申報罰則(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一、滯納金及之加計:
- 滯納金: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為止。 (逾期第1、2、3日繳納因未逾 3日不加計滯納金)
- 利息:利息之加計以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 如若為自動補繳案件只需加計利息
二、裁罰標準:
1. 依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
2. 逾期但自動補繳,減半處罰,依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750元。
綜所稅申報
申報流程:
納稅義務人於每年報稅期間→稅款向國庫繳清(繳稅者) → 準備申報資料 → 向管稽徵機關申報
申報檢附文件
- 外僑綜合所得結算稅額繳款書(繳稅者)
- 中華民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簡式)
罰則 (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一項及第2項納稅義務人):
1.漏報或短報: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時,須補徵稅款,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2.逾期申報:未按規定時間報稅者須補徵應納稅並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申請時間:
依中信內部作業管控,於外國人護照效期到期前6個月,徵詢雇主及外國人在台辦理護照換新意願。
各辦事處申請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 辦理方式 | 新護照效期 | |
泰國 |
|
護照持有人親辦 | 5年/10年 |
印尼 |
|
護照持有人親辦 | 5年/10年 |
越南 |
|
可委託辦理 | 10年 |
菲律賓 |
|
護照持有人親辦 | 10年 |
*欲查詢貴公司聘僱之外國人的護照換發進度,請聯繫我們。
重入國許可是什麼?
移工在居留期間內,因為要返鄉度假、回國結婚、家中有急事等原因, 需要短暫離開台灣後再次入境者,
就要在工人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
※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申請流程(總作業時長約3個工作日):
接獲外國人返鄉度假需求→備齊申請文件→向移民署提出→待審核→審核通過自行下載取得重入國許可
效期:單次效期為1個月
*若須延長至1個月以上,須出具書面說明書。
※注意:外國人如果沒有辦理重入國許可,將無法入境台灣。
期滿離境:
1.外國人於任職期滿前無續聘、轉換雇主或他仲等意願,可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2.衍生的相關費用(如機票、送機費等),依簽訂的勞動契約所規範。
規範:聘僱辦法第 69 條
中途解約:
1. 由外國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須於聘僱許可屆滿日14日前向工作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預約前往做解約驗證,採現場驗證或電話驗證。
※如果工人沒有做解約驗證就離境,可能會影響遞補名額的申請呦!
2. 免通報勞工局約談如下:
(一)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
(二)經司法機關、警察機關依判決限令出國。
(三)體檢不合格者。
3. 如因外國人個人因素提前解約離境,其衍生相關費用(如機票、送機費等)由外國人自行負擔。
Ultimate Service
中信用心,您放心。
諮商
勞資爭議、特殊狀況
翻譯
定期每月到廠服務乙次、
文件翻譯、訊息即時翻譯
追蹤管控
勞保人數、任聘移工
支援作業
教育訓練、異常處理、醫療支援、
銀行、郵局開戶
資訊提供
最新消息、法令資訊提供
電銲工職前訓
Important Legal Announcements
Q&A for Special Cases
甚麼情況視為行蹤不明?
1.連續曠職,失去聯繫滿3日,以工作日計,不含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2.移工在聘僱期滿前一天行蹤不明:雖然連續曠職3日才構成行蹤不明,但若是入國未滿3日、轉換雇主期間,或聘僱許可期間剩不到3日,移工失去聯繫無法掌握行蹤,仍視同行蹤不明。
3.移工失去聯繫後,即使以單向或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本人或無法掌握行蹤者;或已經同意安置或通報變更住宿地點,但未居住於安置之處或該住宿地點,致雇主及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仍視同行蹤不明。
應辦事項
1.通報:失聯3日後的3日內向相關單位通報行蹤不明
2.退保:收到行蹤不明核備函後進行退保
職缺補工
移工失聯6個月後的6個月內可申請遞補函或重招入簽
罰則
1.不實通報:移工離開雇主處的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縣市政府、經備案的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台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的情況,若雇主或仲介明知移工已於安置單位安置,仍故意提供不實資訊通報失聯者,恐違反就服法第5條及第40條規定,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且如因提供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就其公文書登載不正確內容時,另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通報:雇主未於移工失去聯繫3日後的3日內進行通報,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56條)
製造業-特定製程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調派甲工廠外國人至乙或其他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甲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或部分設備搬遷情形之一者 → 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兩工廠為同一級別,因部分設備搬遷者。→免申請許可
- 兩工廠為同一級別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者。→免申請許可
申請流程
準備資料→雇主用印→向勞動部提出→核發備查函
檢附文件
1. 資料異動申請書(NAF-022-4)
2. 檢附新廠經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新制具特定製程證明文件
3. 雇主變更工作場所至新廠之外國人人數說明書
4. 審查費100元收據
罰則
1.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服法第57條第四款)
申請條件
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條。
申請流程
準備資料→備齊申請資料(雇主用印)→向勞動部提出→核發備查函
注意事項
- 一般轉出→備查函(聘僱關係持續),外國人仍可在轉出期間工作。
※轉出期間:自備查函發文日起60日內登錄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 - 廢聘轉出→備查函(聘僱關係終止),外國人不可在轉出期間工作。
※轉出期間:備查函收函日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及工作;
自轉換登記之翌日起60日內。
檢附文件
-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NAF-T08)
- 轉換理由證明或說明函
-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中外雙語版AF-T14~AF-T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