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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人頭帳戶-新增案例

【案例一】

提供詐騙匯款之帳戶,將淪為詐欺集團幫手,觸犯刑法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

  • 只要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絕大多數是要利用來從事不法行為
  • 只有犯罪者為了隱匿自己的真實身分和資金流向,才會利用別人銀行帳戶
  • 任意提供帳戶給他人,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被廢止聘僱許可之風險,更可能落得被法院判刑,亦被害人也會求償全額詐騙金額!

 

【案例二】

阿大來臺在工廠擔任作業員,申辦銀行帳戶作為薪資匯款用。工作6年後,在返回母國前,將帳戶存款提領至餘額僅剩56元後,心想已不會再使用該帳戶,即將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他人使用,隨即在109年1月8日出境返回母國。

詐騙集團成員在取得阿大的帳戶後,要求被害人小明將款項匯至阿大的帳戶內。不知情的阿大於111年4月6日再次入境我國,即遭起訴,法院並判決阿大成立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

解析-

  • 詐欺集團成員可持阿大的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製造金流斷點,造成無從追查或追查困難。而阿大在回國前將帳戶內款項提領到餘額僅有56元,更讓法院認定這樣的行為符合在幫助詐欺取財。
  • 提供詐騙匯款之帳戶,將淪為詐欺集團幫手,觸犯刑法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

 

【案例三】

莉娜來臺擔任看護工,在臉書上認識一名自稱JOJO的同鄉移工,JOJO以尚未開通臺灣銀行帳戶且急需用錢為由,向莉娜借用銀行帳戶,以便讓母國家人匯款過來,等領錢後即將帳戶歸還,莉娜在未查證JOJO真實身分下,即把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JOJO 使用。

JOJO取得莉娜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與詐騙集團對阿海詐騙,阿海受騙後將款項匯入莉娜的銀行帳戶,阿海發現受騙報警,警方循線查獲是莉娜提供的帳戶,莉娜被檢察官起訴後,遭法院認定莉娜提供帳戶行為成立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進而判處有期徒刑2月。

解析-

  • JOJO稱自己沒銀行帳戶可以用,要借用他人帳戶來領錢,很顯然匯入帳戶之資金來源可能是詐騙款項或不法來源
  • 莉娜提供詐騙匯款之帳戶,即淪為詐欺集團幫手,成為詐欺或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幫助犯!

 

【案例四】

菲律賓籍的傑瑞,透過臉書認識詐騙集團成員吉米,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所用及配合提領款項交予吉米。

吉米向淑珍進行詐騙,以各種理由要求淑珍多次匯款,淑珍發現受騙報警,警方循線查獲是傑瑞提供的帳戶,傑瑞被檢察官起訴後,遭法院認定傑瑞提供帳戶,且協助領取贓款行為成立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進而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解析-

  • 傑瑞配合詐騙集團提領詐騙款項,製造金流斷點,造成無從追查或追查困難,並協助提領詐欺所得贓款,更讓法院認定這樣的行為符合詐欺取財罪嫌。
  • 移工在臺工作,如有提供詐騙匯款帳戶,將淪為詐騙集團幫手,觸犯刑法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勞動部將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其返國,影響在臺工作權益。

 

資料來源:法務部